【帶你了解監察法】第十四集:監察機關如何進行初步核實?
發布日期:2019-01-07 瀏覽次數:3545
初步核實是監察機關調查工作的重要環節。監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:“需要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,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,成立核查組。”根據本條規定,監察機關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,須依法履行審批程序,一般應當報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。經批準后,承辦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,成立核查組。
在初步核實階段,核查組經批準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,比如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,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,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,查閱復制文件、賬目、檔案等資料,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,進行鑒定勘驗等。如需要采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,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,交有關機關執行。
對于初步核實結果處理,監察法規定:“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,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,提出處理建議。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。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。”
監察機關調查的對象大都是公職人員,特別是一些重大案件,涉及一定層級的領導干部,社會影響大,如果稍有不慎出現偏差,不僅會給調查工作帶來困難,還會產生不良的政治和社會影響,因此初步核實工作必須嚴格保密,并按照法定程序開展。